探索与发展:新时代的档案开放审核工作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25 1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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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开放是新时代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大大提升了我国档案开放法治建设的进程;2022年7月国家档案局公布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进一步加大了档案开放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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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档案开放审核

“档案开放审核”是新《档案法》首次提出的专业术语。档案开放审核可理解为对档案进行审核,决定档案能否向社会开放。根据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档案封闭期由30年缩短至25年,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2022年7月4日,《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出台,围绕谁来开放档案、如何开放档案、开放哪些档案、开放档案如何利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应当按照计划、组织、审核、确认、公布的程序开展,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本地区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明确由国家档案馆牵头,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参与,双方共同负责馆藏档案开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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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核的实践探索

开放是新时代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大大提升了我国档案开放法治建设的进程;2022年7月国家档案局公布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进一步加大了档案开放的力度。

工作机制探索

1. 北京市平谷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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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十四五”时期档案开放工作的需要,北京市平谷区档案馆对原有的工作流程和模式进行了精细化完善,实行“双初审”制,改变了以往待年度初审任务全部完成后统一征求意见的做法,对已完成初审的档案分批次、区别重点进行审查和征求意见,取得了初步成效。

2. 天津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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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档案馆打破了原有的档案开放工作模式,首次会同9家档案归属单位开展档案开放审核,采取由档案归属单位先审核、市档案馆鉴定委员会再核检、市档案馆办公会终审的方式,对馆藏11个全宗近9.5万余条档案目录进行开放审核,最终开放档案文件级目录4.8万余条,确保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应开放尽开放,在保证档案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档案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价值与作用。

制度建设探索

1. 江西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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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新《档案法》,构建档案服务新格局,江西省档案馆印发了《“十四五”时期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和解密清理工作方案》和《“十四五”时期馆藏档案开放鉴定第一批次任务实施方案》,重新修订了《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划分控制使用范围工作细则》,编印了《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鉴定规则与应用参考手册(试行)》,并会同有关省直单位共同开展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2021年已经会同8家省直单位完成了7.1万件档案的开放审核,向社会开放档案3万余件。

2. 成都市武侯区档案馆

成都市武侯区档案馆成立了档案开放鉴定领导小组,对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制定了《成都市武侯区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武侯区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实施细则(试行)》,针对开放鉴定工作组织机构、鉴定范围、鉴定程序和开放鉴定具体流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稳步推进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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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审核工作面临的挑战

立足新时代新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档案事业发展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也面临一系列的变化和挑战。具体而言,当前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有三个方面。

(1)顶层设计滞后。新《档案法》虽已颁布,但其配套法规制度尤其是档案开放审核具体办法还未出台。目前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颁布距今已有30多年,相对陈旧的法规制度难以适应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新形势。

(2)操作标准有待细化。《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列举的控制使用范围较为笼统,不易把握,极易造成审核人员因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差异影响审核结果。在档案开放审核方面,新《档案法》规定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共同参与,但对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之间的具体职责分工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这些主体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这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权责不清和追责困难。实践证明,传统的以档案馆作为单一主体来主导的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模式亟待优化。

(3)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协同要求更高。一方面,新《档案法》在开放审核方面赋予档案形成单位以直接责任,这有助于提高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但与之前的工作机制相比,档案形成单位参与开放审核工作事实上是近于“从零开始”的,其难度显而易见。另一方面,档案封闭期限由30年缩短至25年,直接增加了档案开放审核各参与主体的工作量。因此,从新《档案法》对于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要求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各级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开放审核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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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应对策略

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应在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上,系统地构建可具操作性的档案开放审核体制和机制,针对新《档案法》施行后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一系列变化和面临的挑战,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升开放审核水平。

(1)紧跟档案事业顶层设计,推动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转型升级。结合《保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发布情况,调整和修订涉及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运行机制的具体规定和流程规范,为依法、合规开展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加快修订档案解密划控相关规章制度,为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档案部门可在此基础上及时作出响应调整,强化制度衔接,以适应工作形势变化。

(2)细化标准,规范档案开放审核程序。通过加强配套立法,进一步明确档案开放审核的主体权限、开启程序、工作时限、方法以及步骤等,使档案开放审核依法有序进行。各级综合档案馆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立足工作实践、细化审核标准,同时梳理开放审核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在科学总结规律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流程,做到程序规范、组织规范、内容规范。

(3)合理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针对当前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实践中的主要问题,研究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有效整合一定区域范围内各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资源、审核人员力量、开放成果、利用信息等,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估开放利用效果,优化配置审核力量,合理确定审核任务,共享使用审核成果,从而更好地提高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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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时代是开放、包容与协作的时代,在这一背景下,档案工作面对的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开放的世界,其自身逐步走向开放是实现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档案开放审核面临着一系列的变化和挑战,档案工作者需要迎难而上,促进档案开放工作不断朝前发展,发挥档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应有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出档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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